(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对相关表格、证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信息无误的,按规定给予信息确认。
四、特别事项
(一)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须按财政部门要求在2011年3月前补完继续教育内容方可进行信息采集。补学继续教育的方式通过济南市财政公众网采取网络学习方式。
(二)信息采集期间,暂停受理所有调转和信息变更业务。此前已办理省内各市县之间调转手续的会计人员,在有效期内由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工作。
(三)信息采集期间,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亦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采集。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顺利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信息采集工作,确保单位和会计人员了解信息采集工作,为工作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采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1、山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基本信息表
2、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工作会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3、会计用人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及单位信息汇总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山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