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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对相关表格、证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信息无误的,按规定给予信息确认。
  四、特别事项
  (一)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须按财政部门要求在2011年3月前补完继续教育内容方可进行信息采集。补学继续教育的方式通过济南市财政公众网采取网络学习方式。
  (二)信息采集期间,暂停受理所有调转和信息变更业务。此前已办理省内各市县之间调转手续的会计人员,在有效期内由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工作。
  (三)信息采集期间,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亦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采集。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顺利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信息采集工作,确保单位和会计人员了解信息采集工作,为工作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采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1、山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基本信息表
     2、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工作会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3、会计用人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及单位信息汇总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山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基本信息表

档案号码

 

姓名

 



  片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政治面貌

 

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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