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承诺服务、企业联络员、走访企业等制度,不断健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加强政务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办公、网上监管、网上咨询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三十三)起草、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四)加强收费管理,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积极清理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收费许可证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政策及相关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增加收费透明度。
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五)建立投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公布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降低投资风险。完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培育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六)营造舆论氛围。各宣传媒体要客观、公正、全面报道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民间投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十七)充分发挥工商联、各类行业协会和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以产品、产业为纽带,组织行业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充分发挥现有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授予行业协会或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等职能。
(三十八)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三十九)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各级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民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