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
(二十七)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在有效把握和控制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特点,合理制定信贷政策措施,完善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内设组织体系和信贷工作机制。
(二十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信贷管理,合理确定对基层分支机构的授权,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固定资产贷款报批程序和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贷款的评估和审批时间。探索实施有利于发展特色产业和改善民生投资项目的信贷政策。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二十九)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助性、互助性担保机构,支持内地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到我区从事担保和再担保业务,丰富民营企业增信手段。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典当、收费权、质押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融资。有条件的银行要逐步探索和扩大担保范围,积极推广试行应收账款、仓储货单、土地和山林承包权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和联保协议贷款,还可根据民营企业产权制度、业务性质和资产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措施。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办法和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三十)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民营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
六、为民间资本投资营造优良的政务环境
(三十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地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除跨地州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须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外,均下放项目所在地区(州、市)、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所涉及的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也由相应地区(州、市)、县(市)相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