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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民营经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十四)实行积极的土地供应政策,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的措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依法通过土地置换、盘活存量、内部挖潜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对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大的项目,优先保障供地。要采取集约化方式为中小企业鼓励类投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和引进产业项目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二十五)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的财政扶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积极运用财政贴息、前期费等手段,帮助民营企业增强融资能力、吸引信贷和社会资金。自治区及地、县财政,要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有发展潜力、带动性强、具有产业优势的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及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二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0至2020年,对在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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