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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对不属于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除按照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在征集受让方时,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在制定转让条件和受让方资质方面,不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定性条件。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三、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
  (十八)加快完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加大对宏观调控、产业发展、行业准入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力度,在编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制定投资导向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民营企业发展。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关键领域联合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增加技术储备。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企业。
  (二十)积极推进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民营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及设备的推广和普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二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广告、公司网站等形式,宣传其产品、服务、品牌和科技成果。
  (二十二)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和产业化。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四、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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