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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及公共实训基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重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社区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或参股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业。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业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兴办粮食、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林果产品和畜牧产品加工以及渔业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促进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农村道路、中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节水灌溉、农村建筑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生态建设,积极承包租赁开发农村“四荒”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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