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1〕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民间资本拓展新的投资领域,扩大民间投资在各行业和产业中的投资份额和所占比重,使民间投资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公路、铁路、民用机场等交通设施投资。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可再生能源电站建设和勘探、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矿产外,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探明的矿产资源依法享有优先开采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已关闭或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