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11〕13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1〕44号)的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杭州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11〕13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1〕44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一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是否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二是加大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抽检力度。及时抽检可疑品种,认真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抽检工作任务。三是严格执法。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购进、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要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同时,要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畜牧兽医、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情况。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购进肉及肉制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要求所购鲜肉必须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均能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及病死鲜肉或私自屠宰的鲜肉。无合格证明的,一律严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