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将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以及电梯产品随附资料和运行记录完整地移交给新单位;新单位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电梯使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六)按照本市物业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实施电梯24小时运行。
三、加强维护保养,保证电梯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保证电梯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切实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和北京市强制地方标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居民住宅电梯的维护保养,强化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强化人员培训,强化制度落实,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使用管理责任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告知使用管理责任人的同时,还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做好电梯的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四)注重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提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按照质监部门关于推进电梯物联网技术应用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建立电梯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对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状况、日常维保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分析,对电梯故障报警信息及时进行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四、加强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一)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应加强对老旧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对于使用时间较长(一般指使用12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定期检验时经复检方合格,或运行过程中故障较多的电梯,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提出相应评估意见(评估结论包括:运行正常、需要维修、需要改造或需要更新)。对于评估结论为“需要维修”、“需要改造”或“需要更新”的电梯,还需提交使用管理责任人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