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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特设发〔2011〕153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各物业服务单位,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各有关单位:

  住宅电梯的安全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全面提升本市电梯使用管理水平和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现就做好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保障住宅电梯安全使用

  住宅电梯的安全责任由业主负责。业主委托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确定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业主共同决定直接委托专业维保单位提供管理的,业主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

  业主、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市电梯维保地方标准提供电梯维保服务,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加强使用管理,切实做好住宅电梯安全工作

  使用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对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切实落实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电梯出厂随机文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二)与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制造资格的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保持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对稳定,并对其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保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正常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在检验合格后,及时更换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四)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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