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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

  1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建设项目没有配建人防工程的,可不提交《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登记测绘成果经核准备案的,市住建委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一份及加盖“市住建委测绘成果备案专用章(日期)”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房屋登记表》和《房地产平面图》各二份。《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一份用于办理房屋登记,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登记测绘成果经核准备案的,申请人应在交易权属管理系统按楼栋建立房屋实预测数据对应关系,打印《实预测房号对应表》(逐页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交向备案部门审核。备案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实测基本测量单元、房间号与预测数据对应无误的,备案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向申请人出具有关文件。

  四、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的申请人需要查询、使用已备案《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持本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市住建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申请公开,备案部门按规定提供所需信息。

  五、已建成非住宅项目以房屋的层、套、间等基本单元重新分割测绘的,应出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已建成项目)》(见附件),其记载的权界位置、面积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同一权利人所有的楼栋重新分割测绘的,可按幢出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

  六、房产测绘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关于修订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建权[2009]544号)和《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的规定填写及绘制《房屋登记表》和《房地产平面图》,其内容应与《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一致。

  七、房产测绘机构应妥善保存面积测算依据,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图纸、外业数据记录等材料。房产测绘机构未妥善保管档案,造成面积测算依据损坏、丢失的,经管理部门查实后将对其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行为进行限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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