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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若发现“非正常”疾病和伤害病例,应如实做好诊疗记录,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110报警)。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
  各区县要逐步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各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在庇护期间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
  第十三条 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接待妇女投诉,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宣传、检察、公安、法院、民政、司法、卫生、妇联要密切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组成北京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召开会议,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任务,逐步构建反家暴社会干预防控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氛围和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良好家风民风,约束规范引发家庭暴力的不良行为,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引导家庭培养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自强的美德,创建 “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庄)”。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成 员:李彦梅 北京市妇联副主席
  傅 华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 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笑英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
  单志刚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卫东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庆宝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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