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一)对于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二)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不大,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
  (一)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二)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民事、刑事案件中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出警,做好接警记录和取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害人再次遭受暴力侵害。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避免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对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纳入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指导、支持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
  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要热心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视具体情况,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