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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一方面要指导和监督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家庭暴力违法行为,尊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以法制宣传日、国际反家暴日等重要时段为契机,组织集中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反家暴意识,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发现的家庭暴力,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积极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指导受害者及时保存证据、举报家庭暴力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对施暴人的教育辅导、行为矫治和对受害人的心理疏导,必要时由医疗卫生专业机构提供心理治疗,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帮助家庭成员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安排专人或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审判人员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法调查。
  (二)对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及时审理,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分配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在诉讼期间,家庭暴力施暴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威胁受暴者及其亲属,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对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法调查。
  (二)对在人民法院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期间,施暴人继续施暴造成受害人重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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