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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京妇发[2011]7号)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尝试。但是,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给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发展。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中央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和,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面向社会持续、深入地开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知识列为相关业务培训内容,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干预、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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