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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届1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以下简称100强项目)的统筹管理和扶持力度,以100强项目培育建设为载体,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100强项目的培育、组织申报、评审、优惠政策落实、动态调整等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100强项目的培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100强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我市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产业龙头性、示范性和发展潜力,并经建设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市政府审定后确定的重大项目。100强项目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和现代农业等五大行业的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惠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且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能力,项目投资地点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二)符合产业政策,属于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项目支持范围;
  (三)具有一定规模、品牌知名度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
  (四)项目建设条件比较落实,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国家、省的产业发展政策,结合惠州发展实际,定期对我市现代产业100强项目的支持范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逢双数年度的8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100强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请报告书。申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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