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制定的预期目的;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社会各界对该规范性文件评价和反映如何;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和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其他相关专业人士、民主党派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
(三)制订评估调查提纲,设计评估调查问卷。
(四)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其成立的评估小组和制订的评估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二)起草评估报告;
(三)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对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