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立法目的,并遵循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七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害或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九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依照《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
十七条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二)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后果等列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从重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减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中止执行或终止执行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行政处罚中止执行或终止执行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