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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业经十届1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惠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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