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NO:SC08097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