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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惠州市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惠府〔2007〕41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是创建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实施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强化备案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
  二、准确把握备案范围和方式,切实做到“有件必备”
  (一)准确把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要及时报送备案:1.对公民处以财产罚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罚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2.责令停产停业;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4.行政拘留;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二)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报送备案。各单位要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其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市政府备案(径送市法制局);各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县、区政府备案(径送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市、县(区)政府部门在将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本级政府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三)统一报送备案形式。每宗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应当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立案审批书副本或复印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听证告知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等各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各单位除了要及时报备每宗重大行政处罚外,还应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每季度统计一次,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备案表(格式见附件3),并于下一个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没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行零报送。本通知印发后,各单位要将2011年1月以来缺报、漏报的重大行政处罚于6月20日前完成相关补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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