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目前正在执行的招投标规章,各市、县(市)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招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重点
(一)清理原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未经过此次清理的,今后不得继续执行。
(二)清理重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内容。重点是含有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以及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条款的内容。
三、清理时间及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11年6月20日前)。全省统一动员部署有关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具体落实清理工作职责,并将清理工作的承办机构、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清理工作组办公室。
(二)自行清理(2011年7月1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继续执行”、“修改”和“废止”进行分类清理,并分别说明原因,填写《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附后)。7月10日前将所填表格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并报送省清理工作组。对需要继续执行和修改的事项,逐一说明原因。各市、县(市)清理意见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报送,省直有关部门清理意见自行报送。
(三)汇总审核(2011年7月底前)。省清理工作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及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清理结果及清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为保证清理工作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组成省清理工作组,省清理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电话:2602732,电子邮箱:ahdrc_fgc@126.com),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