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五十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五十三)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十四)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责任制,落实财力保障,强化督促检查,严格绩效考核,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五十五)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将医改实施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各县区主要负责同志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层层落实。6月底前要完成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和工作部署。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医改办的建设,建立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动协调机制。建立包保责任制,县(区)政府按一人一院(中心)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五十六)根据2011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落实三年新增投入计划的承诺。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各级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
(五十七)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