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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

  (十一)加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实现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确保医药费联网结算。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十二)进一步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完善基金征缴、支出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费用风险分担机制,明确统筹区内各县(区)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十三)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提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质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体制平稳转换,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十四)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五)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局、监察局负责)
  (十六)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七)省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十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县(区)为单位。各县(区)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设立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的县(区),基本药物货款由县(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尚未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的县(区)在改革期间由县(区)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结算支付,并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并转由县(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市要负责统筹安排县(区)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划拨支付。(市卫生局、财政局及有关县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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