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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节能量审核

  第三十条 节能量审核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承担项目节能改造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三十二条 节能量审核应依据《节能量审核指南》、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等相关材料,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节能量审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节能量审核应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节能量审核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节能措施前后,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能源消耗的节约量。

  第三十五条 项目边界应包括所有显著影响项目能源消耗状况的设备和设施(包括附属设备和设施)。项目边界的描述应包括完整的设备设施名单和明确的地理位置界限。

  第三十六条 节能量审核和验证工作主要程序包括:划分项目边界条件;选择测量和验证方法;测量能耗基准、运行状况等有关数据,并加以分析记录;确定基期和报告期(报告期长度应与基期一致);制定测量和验证方案;设计、安装、调试测量和验证方案所需的专门测量设备;测量报告期能耗和运行状况等有关数据,并加以分析记录;根据测量和验证方案计算和验证节能量,分析节能量的不确定性;最终确认节能量。

  第三十七条 可用于计算节能量的能源消耗数据主要包括:可采信的能源统计数据及财务数据,如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的表计数据、能源费用账单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能源计量仪表的读数;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检测仪器测量得到的能源消耗数据;经过校准的,用计算机模拟获得的系统或设施的能源消耗;公认的或相关各方认可的常用节能措施的参数。

  第三十八条 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并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交节能量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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