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OO0O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二十四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合同备案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格式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文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简介;
(三)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国家审核备案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报告(仅节能服务公司提供);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
(五)是否享受政府其他资金补助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年节能量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依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年节能量审核结果,按照财政奖励资金标准80%拨付资金,待国家有关部门对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再清算剩余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情况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