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掌握符合国家、本市、行业实际的节能量审核办法;
(六)有保证审核数据公正和可靠的管理制度。
(七)近三年开展与节能量监测相关的项目不低于10个。
(八)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申请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简介;
(二)天津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具有与节能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资格的全职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有关管理制度;
(七)节能量审核相关工作业绩
(八)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考核。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取消其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和天津市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二十一条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的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本市及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