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5O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提交下述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六)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七)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第三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由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并颁发节能量审核机构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节能量审核机构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复审合格后重新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节能量审核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具有与节能量审核工作相适应的计量认证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拥有与从事节能量审核相适应的,并经量值溯源、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节能量监测仪器设备;
(四)有一支相对稳定的、熟悉主要耗能行业生产工艺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节能量审核队伍,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