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市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市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推动工作。
各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能源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用能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七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知识,报导合同能源管理动态、典型经验,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
第八条 鼓励搭建节能量交易平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按照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借鉴相关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探索节能量交易模式。
第二章 节能服务公司管理
第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用能单位提供优质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第十条 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注册,且符合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国家审核备案,应当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提请审核备案的相关申报材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