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经信节能〔201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精神,加快推动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接受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