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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11]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2011年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参照省的做法正常开展。为确保我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与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衔接,2011年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不再另行发文。考核指标以省的考核指标为准,主要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3方面内容(总分90分),各单位的考核得分将按百分制折算。

  二、各地、各单位请于2011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3方面内容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请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市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将于2012年1月10日前对各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同时视情况对市有关单位进行随机抽查。考核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通报。

  三、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考核工作,认真配合做好迎接省、市检查的有关准备工作,特别是对照省的考核要求将本年度内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各种材料及时分类汇总,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同时,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在自评和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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