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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青岛市医疗机构知名中药制剂评选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青岛市医疗机构知名中药制剂评选工作的通知
(青卫中医字〔2009〕21号)


各区、市卫生局,有关医疗单位: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医与中药协同发展,推进医疗机构中医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制水平和临床疗效,打造优势品牌,根据《青岛市中医事业四名工程第二周期实施方案(2007-2011)》和《2009年全市中医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委托市中医药学会开展青岛市医疗机构知名中药制剂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㈠参评中药制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所在单位应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近一年内在药检部门的历次抽检中均合格,未因质量问题受到投诉。驻青部队医疗机构参评的中药制剂应符合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有关规定。
  ㈡参评中药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纯中药制剂,且在临床使用一年以上,疗效确切、安全稳定。年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年处方量在600张以上。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应首先对照《青岛市医疗机构知名中药制剂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评(自评在120分以上者方可推荐),并认真填写《青岛市医疗机构知名中药制剂申报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并交此制剂成品一盒(瓶),附自评报告(需说明得分、扣分依据,学术论文及科技成果、科研课题应列出目录)、临床总结(说明处方来源、理论依据、疗效统计和有影响力的使用背景)、制剂制备详细说明(包括药材选择、炮制方法、制剂剂型、制备工艺、操作规程、所用设备等)、药效学、安全与毒性研究、稳定性研究材料及质控标准(说明基原)各一份,并与电子版一并经所属区市卫生局初审同意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市中医药学会办公室(市海慈医疗集团门诊三楼办公区,人民路4号)。局直及驻青医疗机构可直接上报。联系人:王莉;电话:83777576;电子邮箱:wangli70@126.com。
  三、市中医药学会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青岛市医疗机构知名中药制剂评审标准》为参评中药制剂进行评议打分,从中择优遴选20-25个特色突出、疗效确切、安全可靠、群众认可的中药制剂,作为青岛市首批医疗机构知名中药制剂,经公示后予以公布。本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全出竞入,逐步提升示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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