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开展青岛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保证体检工作质量,根据省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鲁卫办发〔2009〕4号)和《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的要求,决定对从事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资质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方可从事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资质申请与受理
根据《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均可向区市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申报。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资质申请并组织认定。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局直医疗卫生单位提出的资质申请并组织认定。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执业
1、体检机构与工作人员依法执业。
2、认真遵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要求,诊疗科目及技术依法准入。
3、按照《
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法》等规定,执行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体检活动。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5、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落实监督意见。
(二)体检机构资质
1、机构条件
⑴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生保健机构和有附属中小学校的高校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⑵能独立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⑶能对学生健康检查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⑷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学生健康检查场所、工作条件和必备的合格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
⑸有健全的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规章制度,并装订成册(包括: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科室工作制度;感染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医疗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等),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