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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㈥按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6〕413号)和《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卫规财发〔2006〕238号)要求,落实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单位建设行为,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五、工作步骤
  ㈠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月-2010年4月)。
  1.工作任务:主要从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标准、工程招投标和采购、工程安全质量和投资控制以及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对卫生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查自纠。
  2.工作措施:各区(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部署,认真自查、清理,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并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各区(市)卫生局和局直各单位将本地或本单位工程项目档案和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2010年4月底前报市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和各区(市)卫生局及时开展督导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留死角。
  ㈡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5月-2010年12月)。
  1.工作任务:对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自查自纠期间发现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2.工作措施:
  ⑴各区(市)卫生局采取互查和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重点检查,检查项目数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50%。
  ⑵市卫生局配合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对2008年以来安排的扩大内需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⑶检查局直单位2008年以来竣工和在建工程项目。
  ⑷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落实要求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㈢整改落实阶段(2011年1月-2011年7月)。
  1.工作任务:针对本方案提出的突出问题和排查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进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卫生工程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同时要把专项治理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进行归纳和提升,建立健全工程监管制度。2011年5月底前,各区(市)卫生局要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2011年6月,市卫生局完成全市卫生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报送省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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