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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各医疗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自2010年起,将全面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全市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是适应新形势,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改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就医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推动全市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提高。
  二、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其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卫生局相关处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按照责任分工实施医疗质量管理、监督执法,并做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的填写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处、中医处。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处、中医处负责汇总、办理校验,并负责对上级登记机关、下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的移交和信息上报工作,记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校验的重要依据。各级区(市)卫生局要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随机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督查一次。市卫生局将对各区(市)卫生局监管情况进行抽查通报,并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三、密切合作,相互通报。各(区)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不良行医行为进行记分。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不含12分)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不含18分)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处理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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