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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并按照省招标采购价格进行零差率销售。
  第六条 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区(市)确定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居)卫生室,不得再新购非基本药物,原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现有库存药品进行清查核实,并将非基本药物库存数量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基层医疗机构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妥善处理库存药品,自2010年8月1日起,不得再销售非基本药物。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药物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及时处理完毕。
  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要求,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要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及时反馈信息,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报,以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安全。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规范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要加强对病人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宣传,争取全社会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
  第八条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化管理措施,对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做好有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九条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格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十条 本意见由青岛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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