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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人社局,药监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特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 基层部分)》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 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
  第三条 2010年,在七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推广到平度市和莱西市。
  第四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招标采购价零差率销售,其中山东省增补药物销售额占药物销售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以外的药物;各区(市)要积极探索在村卫生室、特别是具备条件并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推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原有补偿渠道、比例不变,可以配备和销售非基本药物。
  第五条 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配送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2010年3月1日至9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继续沿用原来的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并按不高于省规定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现行实际采购价格低于省规定的最高采购限价的,按现行实际采购价格执行,不得提高实际采购价格;现行实际采购价格高于省规定的最高采购限价的,按不高于省规定的最高采购限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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