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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同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及时通报,以降低或消除违法产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
  (三)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各区、市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指导与服务意识,寓监管于服务中,查、帮、促相结合,优服务、严监管。针对公共场所卫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可行的指导建议,协助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公共场所、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尤其是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及时调整、强化、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从整体上提升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四、大力宣传,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区、市要以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为契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面向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培训和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企业支持、百姓欢迎、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五、加强培训,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队伍的能力建设,充实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专业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培训,以适应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科室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监督网络的作用,在社区、乡镇聘用公共场所卫生检查员,协助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2010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10年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3、2010年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附件1:
  2010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检

对象

采样地点

和数量

检查/检验项目

检验/监督依据

执行

单位

采样

日期

信息报送日期

备注

1

游泳池水

辖区内全部各类游泳场所,各抽检1次

人工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泳池水余氯、浸脚池水余氯;

天然游泳场水:pH值、透明度、漂浮物质、有毒物质(自定)、总大肠菌群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

各区、市

6月-8月

8月10日前

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辖区内公共场所正常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

市级

10月31日前

各区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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