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基本卫生条件。各区、市要依据《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业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及有关卫生标准规定,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公共场所消毒设施、用品用具的消毒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督促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中央空调卫生管理制度及预防空调通风系统传播传染病的应急预案,定期对风管、过滤网、冷却塔等主要部件以及机房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开放季节安全卫生的运行。卫生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定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通报其主管部门或予以曝光;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各区、市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重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应急预案拟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技能宣教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基本卫生条件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督促排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快速有效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三、加强协作,有效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指导与监测工作
(一)密切配合,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控制等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研究拟定辖区内的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测计划,加强对公共场所各项卫生指标的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卫生监测,相互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成效。
(二)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各区、市要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场所抽检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好游泳池水质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状况监督抽检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并及时上报检测结果(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