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预防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根据卫生部《2010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和山东省《2010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增强对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责任感
当前,公共场所卫生存在诸多的监管空白和薄弱环节,已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管也是适应职能调整的重点内容之一。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对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责任感,认真分析并查找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坚决依法查处各种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高全市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
二、明确重点,切实把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以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为重点,以住宿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业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长效管理为抓手,明确重点,措施措施,确保不发生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
(一)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卫生监督信誉度管理。2010年全市游泳场所和住宿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沐浴业达到80%,美容美发业达到50%。进一步强化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着力强化游泳场所、中小型住宿场所、小型美容美发店和中小型洗浴场所等监管单位管理,开展住宿业、美容美发业、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活动,建立综合执法检查与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卫生监督执法情况和重大卫生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强化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前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的防控形势,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做好传染病防控监督指导工作,将监督公共场所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有效督促和指导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督促住宿业、洗浴业等规定的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有效防范艾滋病等传染病疫情蔓延。
(三)加强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特别是二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分质供水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深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指导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