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门(急)诊病历“一本通”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驻青、厂企及民营各有关医疗机构:
《青岛市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工作方案(试行)》已经青岛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2010年第14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卫生处反馈。
联系人:徐大韬,电话:85912533。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青岛市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规范病历书写行为,促进就医信息共享,比较全面、完整地了解就诊者病史和治疗过程,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治疗的有效性,根据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青岛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由市卫生局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公立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制形式为全民和集体的医疗机构,包括省、市和区(市)属医疗机构、隶属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医疗机构、厂企职工医院及向社会开放的驻青部队医院。
其适用对象不包括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优诊和副市级保健对象及医保部门认可的门诊大病病人,上述人员就诊时的病历使用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二、病历规格
通用病历实行统一格式和标准,A4纸大小,依次为封面、封二、病历记录页、封三和封底。病历记录共20页(正反面标注页码),其中第1-16页为病历书写部分,第17-20页为“检验(查)报告粘贴页”。封面、封底采用128克铜版纸,内芯采用70克白色双面胶纸。通用门诊病历封面标题为“青岛市通用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国籍、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药物过敏史、“青岛市卫生局机关品牌标识”图案、青岛市卫生局监制等项目,上述内容采用中英文对照;封二、封三和封底统一印制青岛市部分医疗机构信息(如电话、地址、网址等),封底右下方添加印制医疗机构名称。病历记录页分24行,行高1厘米,宽度为18厘米,两端用1磅实线,中间用1磅虚线。病历装订格式:采用左装订或上装订。不得在通用门(急)诊病历上印制任何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