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企〔2011〕40号)
各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步伐,支持企业“走出去”,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好政策宣传和资金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
二、各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对企业报送的有关申报材料,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并妥善保管。
三、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于2011年5月16日前向市商务局、财政局上报。
四、各申报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及时提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接受主管部门的核查。严禁任何单位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当年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