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4、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省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省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其他导致省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三、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一)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二)并购交易对省域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三)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四)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四、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一)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二)联席会议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厅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

  五、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由投资者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和省商务厅要密切加强沟通联系,严格按照审查工作机制和审查程序办理,切实做好我省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省商务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省商务厅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