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8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一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精神,积极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精神,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切实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建立并完善我省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积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一)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购买省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省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省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购买省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省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省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省内企业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