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筑消防设施效能“保障”工程。清查辖区各类场所,坚决消除建筑消防设施类火灾隐患,凡消防设施未处于完整好用状态的,一律停业整改;凡建筑消防设施无维保单位的,要督促单位限期签订维保合同,及时解决设施类故障、隐患;要认真贯彻《
青海省消防条例》,督促单位落实消防设施年检制度,及时发现消防设施潜在性问题。
(六)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优先”工程。结合各地消防机构正在开展的“防火墙”工程“百日会战”,优先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加速会战进程,限定于6月17日前,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三、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攻坚”行动
(一)“攻坚”目标。综合上述“六项”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选定存在历史遗留火灾隐患、建筑消防安全设防存在“硬伤”、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难度极大,以及“畅通、打通、拆除、阻断、保障、优先”工程未能实现的辖区社会单位或场所,上报州、地、市政府挂牌督办,借助全社会之力,实施火灾隐患“攻坚”行动。
(二)“攻坚”原则。以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准绳,坚决根除历史原因遗留的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攻坚”组织。各州、地、市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领导小组,抽调各方专家,组建隐患检查组、整改验收组、执法组、协调组、督察组五类工作组,分段设定工作责任、分段实施隐患督改,实现隐患督改责任环环相扣、步步传递。
(四)“攻坚”职责。隐患检查组履行全面查摆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职责,担负隐患发现责任;整改验收组履行如期验收整改情况,出具验收结论职责,担负整改情况判定责任;执法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条款,履行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实施行政处罚职责,担负行政处罚执行责任;协调组由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根据社会单位申诉或工作组反映,履行隐患整改工作不可抗力、不可实现等特殊情况的处置职责,并实施集体议案制度,以纪要形式客观记载集体决议;督察组履行政务督察职责,及时通报、奖惩各地、各级、各组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