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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建筑消防设施效能“保障”工程。清查辖区各类场所,坚决消除建筑消防设施类火灾隐患,凡消防设施未处于完整好用状态的,一律停业整改;凡建筑消防设施无维保单位的,要督促单位限期签订维保合同,及时解决设施类故障、隐患;要认真贯彻《青海省消防条例》,督促单位落实消防设施年检制度,及时发现消防设施潜在性问题。

  (六)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优先”工程。结合各地消防机构正在开展的“防火墙”工程“百日会战”,优先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加速会战进程,限定于6月17日前,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三、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攻坚”行动

  (一)“攻坚”目标。综合上述“六项”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选定存在历史遗留火灾隐患、建筑消防安全设防存在“硬伤”、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难度极大,以及“畅通、打通、拆除、阻断、保障、优先”工程未能实现的辖区社会单位或场所,上报州、地、市政府挂牌督办,借助全社会之力,实施火灾隐患“攻坚”行动。

  (二)“攻坚”原则。以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准绳,坚决根除历史原因遗留的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攻坚”组织。各州、地、市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领导小组,抽调各方专家,组建隐患检查组、整改验收组、执法组、协调组、督察组五类工作组,分段设定工作责任、分段实施隐患督改,实现隐患督改责任环环相扣、步步传递。

  (四)“攻坚”职责。隐患检查组履行全面查摆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职责,担负隐患发现责任;整改验收组履行如期验收整改情况,出具验收结论职责,担负整改情况判定责任;执法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条款,履行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实施行政处罚职责,担负行政处罚执行责任;协调组由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根据社会单位申诉或工作组反映,履行隐患整改工作不可抗力、不可实现等特殊情况的处置职责,并实施集体议案制度,以纪要形式客观记载集体决议;督察组履行政务督察职责,及时通报、奖惩各地、各级、各组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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