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评选活动的通知
(赣建党字[2011]3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局、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昌市园林局,抚州市园林局、风景名胜管理局,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文明办《关于在全省窗口和公共服务行业深入开展“加强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效能”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赣文明办[2011]6号)精神,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发展提升年”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创先争优活动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的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2011年度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及其办事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直属单位。推荐的示范点单位向窗口单位(部门)倾斜,所有申报单位的职工人数须在5人以上(含5人)。
二、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12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名额分配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将评选出60个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单位,其中,设区市本级机关(含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示范点数量不超过总数的20%,县(县级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示范点数量不低于总数的20%。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城乡建设11个,城市管理24个,城乡规划4个,房产管理11个,住房公积金管理6个,风景名胜管理4个。
四、评选条件
1、全面完成省厅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且主要工作指标位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2、单项工作突出,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较大影响,其经验、做法由省厅转发,或作过典型发言,或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
3、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积极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成效显著;推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社会形象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