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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农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及利用意见的通知


  (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教育部门负责做好闲置校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建立账册,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闲置校舍处置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闲置校舍处置的产权交易行为和处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严格规范资产处置操作,禁止变相处置资产和资金等违规行为。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做好校舍安全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区域分布和最新地质变化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协助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依法规范,明晰产权的原则。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要明确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的产权归属关系。凡长期用于办学,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的校舍资产,所有权应归教育部门。在调整或划拨中,对原产权不明确的闲置校舍,有关部门应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为学校补办有关校舍资产产权手续,并免交契税、土地登记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二)坚持统筹规划、有效利用的原则。集中撤并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图书等,按照“物随生流,合理调配,集中使用”的原则,全部转入布局调整后长期保留的定点学校;腾出的校舍、土地等不动产,采取有偿转让或无偿划拨进行处置,优先用于并满足举办和发展学前教育,其次用于学校勤工俭学基地、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乡(镇)社区教育机构、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图书室、医疗室、党团员活动室、农牧民经济实体协会、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

  (三)坚持最佳利用、最大收益的原则。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相结合,根据闲置校舍资产的具体情况,通过寻求最科学合理的利用方式,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保证教育资源得到最佳利用,提高校舍资产使用效率。通过盘活闲置校舍资产,筹措校舍建设资金,促进布局调整后保留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四、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基本程序

  (一)明确资产权属。县(市、区)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核定明晰其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二)组织资产评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和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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