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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充分信任和关心教师。对广大教师在政治上要充分信任,工作上要大力支持,生活上要热情关心。落实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分级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学校党组织要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及时将符合入党条件的教师吸收到党组织中来。积极推荐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教师参与各级人大、政协工作,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三)依法落实教师待遇。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加强学校绩效考核,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特别是乡(镇)及以下学校的教师予以政策倾斜。继续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农牧区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投入力度,到2015年基本解决农牧区教师周转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逐步改善广大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完善教师评价体系,加强学校考核工作

  (一)科学准确评价教师工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科学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专业发展、工作难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因素,科学评价教师工作,不得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等评价和奖惩教师。遵循教师成长规律,针对教师成长阶段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建立分层次培养、考核办法,引领和有效激励教师成长。严格教学过程的考核评价,把学生和家长的评价作为考核教师业绩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奖惩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教师履职责任。承担学校教学工作是教师的职责,教师必须服从学校安排,承担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承担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完成与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学辅助工作。高校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高职高专)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高职高专)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授课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连续一学年不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不再享受原教师岗位待遇,按实际工作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八、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任务,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按照教育发展规律和要求足额配置合格教师,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切实维护教师权益,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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