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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组织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认真落实《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56号)相关政策,确保特岗教师留得住,用得好;组织省属高校师范生到农村牧区中小学顶岗支教实习;实施省级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见习岗计划”;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岗位,面向社会公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职业学校任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缓解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短缺问题。加大高校师资交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省属高校之间、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协作机制,促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逐步实现优质教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五)建立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合理流动、合同管理原则,实施学校岗位全员聘任。岗位聘任中落聘教师应妥为安排工作,一是进行脱产培训,培训后重新参加竞争上岗,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转岗或退出教师岗位;二是在教育系统内教辅岗位、工勤岗位进行转岗分流;三是鼓励和引导落聘教师面向其他行业转岗分流。

  (六)落实“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县级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源配置、培养培训、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和考核等工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办学和用人行为,统筹安排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培训等工作。民办学校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办理社会保险。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标准,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施聘任。

  (七)加大区域内教师交流力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内教师交流实施意见,明确交流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和办法等,组织校长、教师在城镇学校和农村牧区学校、优质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之间交流,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落实中小学45周岁以下中青年教师申报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1年以上基层支(任)教经历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区域内城镇优秀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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