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未列入本通知范围的其他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服务。对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但已完成到农村服务任务的区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㈢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在服务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城市医生,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弄虚作假的城市医生,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㈣各区(市)卫生、人事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强化督导,切实把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纳入各级各单位重点工作考核,对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城市医疗卫生单位要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相关评优表彰。
附件:1、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略)
2、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2:
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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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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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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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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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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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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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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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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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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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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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到基层服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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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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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青卫农社字[2010] 号文件第 条 款有关规定,免于到农村服务。
本意见已于 年 月 日- 月 日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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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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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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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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